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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5-2003 - 8胶合木结构

时间: 2012-06-22 | 来源:  | 作者:


8.1一般规定
8.1.1  本章规定适用于30-45mm厚的锯材胶合而成的层板胶合木构件制作的房屋结构的设计。
8.1.2  层板胶合木构件应采用经应力分级标定的木板制作。各层木板的木纹应与构件长度方向一致。
8.1.3  充分利用胶合木功能特点,做成外形美观,受力合理,经济适用的大、中、小跨度结构和构件。
8.1.4  直线形胶合木构件的截面可做成矩形和工字形;弧形构件和变截面构件宜采用矩形截面,胶合木檩条或搁栅可采用工字形截面。
8.1.5  胶合木构件设计应根据使用环境注明对结构用胶的要求,生产厂家严格遵循要求生产制作。
8.2构件设计
8.2.1  胶合木构件计算时可视为整体截面构件,不考虑胶缝的松弛性。
8.2.2  设计受弯、拉弯或压弯胶合木构件时,本规范表4.2.1-3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应乘以表8.2.2的修正系数,工字形和T形截面的胶合木构件,其抗弯强度设计值除按表8.2.2乘以修正系数外,尚应乘以截面形状修正系数0.9。 
           
8.2.3  弧形胶合木构件应考虑由于层板弯曲而引起的抗弯强度、顺纹抗拉强度及顺纹抗压强度的降低。对于R/t<240的弧形构件,除应遵守本规范第8.2.2条规定外,还应乘以由下式计算的修正系数: 
       
8.3设计构造要求
8.3.1  制作胶合木构件所用的木板,当采用一般针叶材和软质阔叶材时,刨光后的厚度不宜大于45mm;当采用硬木松或硬质阔叶材时,不宜大于35mm。木板的宽度不应大于180mm。
8.3.2  弧形构件曲率半径应大于300t(t为木板厚度),木板厚度不大于30mm,对弯曲特别严重的构件,木板厚度不应大于25mm。
8.3.3  屋架不应产生可见的挠度,胶合木桁架在制作时应按其跨度的1/200起拱。
8.3.4  制作胶合木构件的木板接长应采用指接。用于承重构件,其指接边坡度η不宜大于l/10,指长不应小于20mm,指端宽度bf宜取0.2-0.5mm(图8.3.4)。
8.3.5  胶合木构件所用木板的横向拼宽可采用平接;上下相邻两层木板平接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m(图8.3.5) 
           
8.3.6  同一层木板指接接头间距不应小于1.5m,相邻上下两层木板层的指接接头距离不应小于10t(t为板厚)。
8.3.7  胶合木构件同一截面上板材指接接头数目不应多于木板层数的1/4。应避免将各层木板指接接头沿构件高度布置成阶梯形。
8.3.8  胶合木构件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不设置加劲肋:
    1  工字形截面构件的腹板厚度不小于80mm,且不小于翼板宽度的一半;
    2  矩形、工字形截面构件的高度h与其宽度b的比值,梁一般不宜大于6,直线形受压或压弯构件一般不宜大于5,弧形构件一般不宜大于4;超过上述高宽比的构件,应设置必要的侧向支撑,满足侧向稳定要求。
8.3.9线性变截面构件设计时应注明坡度开始处和坡度终止处的截面高度。
8.3.10弧形构件设计时应注明弯曲部分的曲率半径或曲线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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