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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5-2003 - 10木结构防火

时间: 2012-06-22 | 来源:  | 作者:


10.1一般规定
10.1.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按本章规定执行。本章未规定的应遵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执行。
10.2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10.2.1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2.1的规定。 
         
10.2.2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附录R确定。
10.3建筑的层数、长度和面积
10.3.1  木结构建筑不应超过三层。不同层数建筑最大允许长度和防火分区面积不应超过表10.3.1的规定。 
         
10.4防火间距
10.4.1  木结构建筑之间、木结构建筑与其他耐火等级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0.4.1的规定。 
           
10.4.2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木结构建筑与其他结构建筑之间的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0m。
10.4.3  两座木结构之间、木结构建筑与其他耐火等级的建筑之间.外墙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10%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0.4.3的规定。 
10.5材料的燃烧性能
10.5.1  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GB8625的规定。
10.5.2  室内装修材料:
房间内的墙面、吊顶、采光窗、地板等所采用的材料,其防火性能均应不低于难燃性B1级。
10.5.3  管道及包覆材料或内衬:
    1  管道内的流体能够造成管道外壁温度达到120℃及其以上时,管道及其包覆材料或内衬以及施工时使用的胶粘剂必须是不燃材料;
    2  外壁温度低于120℃的管道及其包覆材料或内衬,其防火性能应不低于难燃性B1级。
10.5.4  填充材料:
    建筑中的各种构件或空间需填充吸音、隔热、保温材料时,这些材料的防火性能应不低于难燃性Bl级。
建筑种类}一、二级建筑1三级建筑}木结构建筑{四级建筑
10.6车库
10.6.1  附设于木结构居住建筑并仅供该居住单元使用的机动车库,可视作该居住单元的一部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单元之间的隔墙不宜直接开设门窗洞口,确有困难可开启一樘单门,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机动车库直接相通的房间,不应设计为卧室;
    2)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3)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
    4)门上应装有无定位自动闭门器;
    2  总面积不宜超过60m2。
10.7采暖通风
10.7.1  木结构建筑内严禁设计使用明火采暖、明火生产作业等方面的设施。
10.7.2  用于采暖或炊事的烟道、烟囱、火炕等应采用非金属不燃材料制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木构件相临部位的壁厚不小于240mm;
    2  与木结构之间的净距不小于120mm,且其周围具备良好的通风环境。
10.8烹饪炉
10.8.1  烹饪炉的安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置烹饪炉的平台应为不燃烧体;
    2  烹饪炉上方0.75m、周围0.4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装饰或可燃装置。
10.8.2除本规范第10.8.1条要求外,燃气烹饪炉应符合《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99的规定。
10.9天窗
10.9.1  由不同高度部分组成的一座木结构建筑,较低部分屋面上开设的天窗与相接的较高部分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00m,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其距离可不受限制;
    l  天窗安装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为固定式乙级防火窗;
    2  外墙面上的门为遇火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口、洞口为固定式的乙级防火窗。
10.10密闭空间
10.10.1  木结构建筑中,下列存在密闭空间的部位应采取隔火措施:
    1  轻型木结构层高小于或等于3m时,位于墙骨柱之间楼、屋盖的梁底部处;当层高大于3m时,位于墙骨柱之间沿墙高每隔3m处及楼、屋盖的梁底部处;
    2  水平构件(包括屋盖,楼盖)和竖向构件(墙体)的连接处;
    3  楼梯上下第一步踏板与楼盖交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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