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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5-2003 - 附录C木材强度检验标

时间: 2012-06-22 | 来源:  | 作者:


C.1方法概要
C.1.1  当取样检验一批木材的强度等级时,可根据其弦向静曲强度的检验结果进行判定。对于承重结构用材,应要求其检验结果的最低强度不得低于表C.1.1规定的数值。 
          
C.1.2  本规范未列出树种名称的进口木材,若无国内试验资料可供借鉴,应在使用前进行下列试验:
    1  物理性能方面:木材的密度和干缩率;
    2  力学性能方面:木材的抗弯、顺纹抗压和顺纹抗剪强度,以及木材的抗弯弹性模量。
C.2试验方法
C.2.1  按国家标准《木材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总则》GB1929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将试验结果换算到含水率为12%的数值。
C.3取样方法及判定规则
C.3.1  为完成本规范第C.1.1条的检验,应从每批木材的总根数中随机抽取三根为试材,在每根试材髓心以外部分切取三个试件作为一组。根据各组平均值中最低的一个值确定该批木材的强度等级。
    按检验结果确定的木材等级,不得高于本规范表4.2.1-1中同种木材的强度等级。对于树名不详的木材,应按检验结果确定的等级,采用该等级B组的设计指标。
C.3.2  为完成本规范第C.1.2条的检验,抽取的试材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宜随机抽取5根,每根试材在其髓心以外部分、切取每个试验项目的试件6个。根据试验结果,比照性能相近树种的国产木材确定其强度等级和应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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