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会是武汉地区从事木竹材生产、加工、经营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及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府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北省
木材流通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森林资源保护知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为推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事业和林业产业化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林业局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二)组织开展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综合利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活动;
(三)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木材竹材经营加工利用单位或个人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
(四)规范木竹市场经济秩序,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利用木竹资源;
(五)发挥协会技术优势,参与木竹加工和木竹市场等方面资源论证和市场考察,为行业发展规划提供论证和咨询;
(六)提供木竹市场信息,组织开展木竹产品展示和评优;
(七)同国内外、省内外木竹生产、经营、加工、组织建立联系,参与有关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木竹材生产、加工、经营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必须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森资源保护管理、木竹生产、经营加工、市场管理行业;
(五)团体会员必须关心和支持森林资源保护事业,从事木竹生产、经营、加工、市场流通,并具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等合法审批手续的单位或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由所在单位书面推荐或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由单位或团体,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七)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林业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可设若干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可设若干顾问、若干工作部。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协会活动计划;
(十一)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关心和支持木竹行业事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林业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林业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所属组织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组织、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举办各种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林业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可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林业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林业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林业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林业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3年6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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