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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积金二套房贷款按人均住房面积界定

时间: 2012-05-30 | 来源:  | 作者:


11月16日,江苏省住建厅等四部门也转发了“《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当地政府“抓紧制定具体贯彻意见”。

前天,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具体细则未定,近日会有说法。

今年11月3日,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内容。

同时,对于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规定为:“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通知下发后,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直没有公布明确的调整方案,只是按老规定执行,即: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是“新房不低于房价总额的20%,二手房不低于房价总额的30%”;最高的贷款额度为20万元/人、40万元/户;暂停二次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只能贷一次)。

“目前在认定上还有待明确一些细节。”南京中原地产交易主管李千娥猜测,如果是“认房又认贷”的界定,那不管有没有用过公积金贷款购房,哪怕是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只要界定为已有一套房的,购买二套房就得提高首付和利率;界定为三套房的,就得停贷。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

有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按照政策来界定,那“二套房”认定标准就和“认房又认贷”标准有所矛盾了。就此,业内认为,最终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不太可能“认房又认贷”,但人均住房面积将是一个认定的硬杠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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