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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锯材产品。根据GB 155.3—84、GB 4823.3—84《针叶树缺陷 基本检量方法》、《阔叶树木材缺陷 基本检量方法》中有关锯材检量方面的规定,对锯材的等级评定作出具体规定。
1 锯材缺陷名称、定义的解释,按GB 155.2—84《针叶树木材缺陷 名称、定义和对材质的影响》、GB 4823.2—84《阔叶树木材缺陷 名称、定义和对材质的影响》的规定执行;各种缺陷的允许限度,按锯材标准的规定执行。
2 评定锯材等级,在同一材面上有两种以上缺陷同时存在时,以降等最低的一种缺陷为准。
3 标准长度范围外的缺陷,除端面腐朽外,其他缺陷均不计;宽度、厚度上多余部分的缺陷,除钝棱外,其他缺陷均应计算。
4 各项锯材标准中未列入的缺陷,均不予计算。
5 凡检量纵裂长度、夹皮长度、弯曲高度、内曲面水平长度、斜纹倾斜高度、斜纹水平长度的尺寸时,均应量至厘米止,不足1 cm的舍去;检量其他缺陷尺寸时,均量至毫米止,不足1 mm舍去。
6 节子:
6.1 节子尺寸的检量,是与锯材纵长方向成垂直量得的最大节子尺寸或节子本身纵长方向垂直检量其最宽处的尺寸,与所在材面标准宽度相比,用百分率表示。
节子尺寸不足15 mm和阔叶树的活节,均不计算尺寸和个数。
6.2 只检量宽材面上的节子,窄材面不计;方材按四个材面检量。
6.3 圆形节(包括椭圆形节)的尺寸,是与板方材纵长方向垂直检量。
6.4 圆形节(包括椭圆形节)不分贯通程度,以量得的实际尺寸计算;条状节、掌状节的尺寸,是与节子本身纵长方向垂直检量其最宽处,以量得的实际尺寸计算,一律不折扣。
6.5 锯材中的节子个数,是在标准长度内任意选择节子最多的1 m中查定。板材以节子最多的一个宽材面为准;方材以四个材面中,节子最多的一个材面为准。但跨于该1 m长一端交界线上不足二分之一的节子,不计算个数。
6.6 在与材长方向相垂直的同一直线上的圆形节、椭圆形节、条状节,其尺寸应按该垂直线上实际接触尺寸相加计算。但横断面积在225 cm2以上时,只检量其中尺寸最大的一个,不相加计算。
6.7 腐朽节按死节计算;掌状节应分别检量和计算个数。
7.1 锯材中的腐朽,按其面积与所在材面面积相比,以百分率表示。
7.2 板材上的腐朽,按宽材面计算;方材按四个材面的严重面计算。
7.3 锯材的横断面积在225 cm2以上时,其腐朽按六个材面(两个端面加四个材面)中的严重材面来评定(端面腐朽面积与该端面面积相比)。
7.4 有数块腐朽在一个材面上表现时,不论其相互间距大小,均应相加计算。
8.1 沿材长方向检量裂纹长度(包括未贯通部分在内的裂纹全长)与材长相比,以百分率表示。
8.2 相邻或相对材面的贯通裂纹,无计算起点的规定,不论宽度大小均予计算。非贯通裂纹的最宽处宽度不足3 mm的不计;自3 mm以上的应检量裂纹全长。
8.3 数根彼此接近的裂纹,相隔的木质不足3 mm的按整条裂纹计算;自3 mm以上的,分别检量,以其中最严重的一条裂纹为准。
8.4 斜向裂纹按斜纹与裂纹两种缺陷中降等最低的一种评定。如斜向裂纹自一个材面延伸到另一材面的,检量裂纹长度,按两个材面的裂纹水平总长计算。
8.5 夹皮仅在端面存在的不计,在材面上存在的,按裂纹计算。
9.1 虫眼无深度规定,其最小直径足3 mm的,均计算个数,但在钝棱上深度不足10 mm的不计。
9.2 计算虫眼以宽材面为准,窄材面不计,正方材按虫眼最多的材面评定。
9.3 跨于任意1 m交界线上的虫眼和表现在端面上的虫眼,均不计个数。
10.1 钝棱以宽材面上最严重的缺角尺寸与标准宽度相比,用百分率表示。
10.2 在同一材面的横断面上有两个缺角时,缺角尺寸要相加计算。
10.3 窄材面以着锯为限。
10.4 整边锯材钝棱上存在的缺陷,应将缺陷并入宽材面计算。
11.1 斜纹在任意材长范围内,检量其倾斜高度与该水平长度相比,用百分率表示。斜纹按宽材面评定,窄材面不计。
11.2 髓心不作为缺陷计算,但在材面上髓心周围木质部已剥离,使材面呈现出凹陷沟条时,其沟条部分按裂纹计算。
11.3 锯材的锯口损伤超过公差限度者,应改锯或让尺。
11.4 正方材量其最严重的弯曲面,按顺弯评等。
11.5 材质不合格的专用材,可不改锯,按GB 153.2—84《针叶树锯材 分等》、GB 4817.2—84《阔叶树锯材 分等》中的普通锯材的缺陷允许限度进行评定。
12.1 锯材尺寸一律用米制的量具检量。
12.2 锯材宽、厚度不足100 mm的用卡尺或钢卷尺、木折尺检量;宽、厚度自100 mm以上及长度用钢卷尺、木折尺、直尺检量。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锯材标准起草小组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