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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822.2-1984 锯材检验尺寸检量

时间: 2012-06-27 | 来源:  | 作者:


GB 4822.2—84

  本标准适用于锯材产品,对锯材产品有关尺寸检量作出规定。

1 锯材各项标准中所列的宽度(材宽)、厚度(材厚)、长度(材长)均指标准尺寸。

2 锯材的宽度、厚度、长度尺寸,以锯割当时检量的尺寸为准。

3 尺寸检量:

3.1 锯材长度:沿材长方向检量两端面间的最短距离。

3.2 锯材宽度、厚度:在材长范围内除去两端各15 cm的任意无钝棱部位检量。

4 计量单位:

4.1 长度以米为单位,量至厘米,不足1 cm舍去。

4.2 宽度、厚度以毫米为单位,量至毫米,不足1 mm舍去。

5 公差检量:

5.1 实际材长小于标准长度,但不超过负偏差,仍按标准长度计算;如超过负偏差,则按下一级长度计算,其多余部分不计。

5.2 厚度和方材宽、厚度的正、负偏差允许同时存在,并分别计算。

5.3 板材实际宽度小于标准宽度,但不超过负偏差时,仍按标准宽度计算,如超过负偏差限度,则按下一级宽度计算。

6 材积计算按GB 449—84《锯材材积表》查定,或按其公式进行计算。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锯材标准起草小组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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