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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锯材产品,对锯材产品有关尺寸检量作出规定。
3.1 锯材长度:沿材长方向检量两端面间的最短距离。
3.2 锯材宽度、厚度:在材长范围内除去两端各15 cm的任意无钝棱部位检量。
4.1 长度以米为单位,量至厘米,不足1 cm舍去。
4.2 宽度、厚度以毫米为单位,量至毫米,不足1 mm舍去。
5.1 实际材长小于标准长度,但不超过负偏差,仍按标准长度计算;如超过负偏差,则按下一级长度计算,其多余部分不计。
5.2 厚度和方材宽、厚度的正、负偏差允许同时存在,并分别计算。
5.3 板材实际宽度小于标准宽度,但不超过负偏差时,仍按标准宽度计算,如超过负偏差限度,则按下一级宽度计算。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锯材标准起草小组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