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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径原木

时间: 2012-06-27 | 来源:  | 作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径的树种、用途、尺寸、缺陷及检验方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生产、流通领域。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为现行标准。
GB/T 144-1995 原木检验
GB/T 155-1995 原木缺陷
GB/T 4814-1984  原木材积表

3 要求

3.1 树种

所有针、阔叶树种。

3.2 用途

农业、轻工业、手工业及民需其他用料。

3.3 尺寸、进级及公差

3.3.1 检尺长:26m,按0.2 m进级,长级公差允许+6/-2cm
3.3.2 检尺径:东北、内蒙古地区616cm;其他地区412cm;直径自12cm以上按2cm进级,不足12 cm1 cm进级,不足1 cm舍去。

4 缺陷限度

1 缺陷限度

  注:

    1
表内未列缺陷不计;
    2
用于造纸的小径原木,除弯曲、虫眼不予限制外,其他缺陷按本表执行。

5 检验方法及材积计量

5.1 尺寸检验与材质评定按GB/T144有关规定执行。
5.2 材积计量按GB4814规定执行,见附表A(提示的附录)。

附加说明:

本次《小径原木》标准的修订,主要对照现行木材标准的有关规定,在适用范围、检尺径进级和材质要求加严等方面加以修订,其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扩大为全国木材生产、流通领域;

――直径
12cm以下的小径级原木,检尺径按1cm进级,自12cm以上仍按2cm进级,避免与现行其他原木标准检尺径进级之间的差别;

――检尺径东北、内蒙古仍按原规定616cm,其他地区改为412 cm

――缺陷允许限度,对心材腐朽加严为小头不许有,大头心材腐朽从原规定的心材腐朽面积不得超过检尺径断面面积的9%,加严为4%

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T117161989
本标准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木材检验技术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大家、林在知、陈新华、邱胜春。
本标准委托中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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