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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树种的原积计算。
1 检尺径自4~12 cm的小径材积由公式
V=0.7854L(D+0.45L+0.2)2÷10,000
确定。
2 检尺径自14 cm以上的原木材积由公式
V=0.7854L〔D+0.5L+0.005L2+0.000125L(14-L)2·(D-10)〕2÷10,000
确定。
3 原木的检尺长、检尺径按GB 144.2—84《原木检验 尺寸检量》的规定检量。
4 检尺径4~6 cm的原木材积数字保留四位小数,检尺径自8 cm以上的原木材积数字,保留三位小数。
(补充件)
A.1 检尺长超出原木材积表所列范围而又不符合原条标准的特殊用途圆材,其材积按下式计算:
V=0.8L(D+0.5L)2÷10,000
A.2 圆材的检尺长、检尺径按GB 144.2—84《原木检验 尺寸检量》的规定检量。
A.2.1 尺寸进级及公差
A.2.1.1 检尺径:按2 cm进级。
A.2.1.2 检尺长的进级范围及长级公差允许范围由供需双方商定。
A.3 缺陷限度及分级标准由供需双方商定。
A.4 地方煤矿用的坑木材积按下表计算: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木材基础标准起草小组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