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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1954-1989 指接材

时间: 2012-06-27 | 来源:  | 作者: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的指榫尺寸系列、公差配合、原材料技术条件、接合强度限值、质量评定、检验规则、产品标志和包装贮存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指接胶合方法接长的非承重木质部件或构件,例如:木制门窗、、教具、室内装修料(含挂镜线、踢脚线、镜框、墙围压条、扶手)以及活动房屋用组装墙板、屋面板和空心门的内框架等。

  本标准除指榫尺寸系列及公差配合外,其余规定不适用于承重集成材构件中的单根指接材部件。

  本标准对于指接后的成品材或商品材尺寸不予规定,指接生产单位可参照GB 153.1《针叶树锯材 树种、尺寸、公差》或GB 4817.1《阔叶树锯材 树种、尺寸、公差》执行,也可根据本标准适用的品种的实际需要尺寸或常用尺寸以及可供利用的原料情况自行确定。

2 引用标准

  GB 153.2 针叶树锯材 分等

  GB 1800 公差与配合 总论 标准公差与基本偏差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4817.2 阔叶树锯材 分等

  GB 4822.3 锯材检验 等级评定

  GB 6491 锯材干燥质量

  GBJ 206 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符号、代号

3.1 指型

  指榫的类型。本标准采用的指型为梯型H型(侧厚见指)及梯型V型(宽面见指)(见图1)。

          梯型H型                 梯型V型

图 1

3.2 指长ι

  自指榫根部至指顶的长度(见图2)。

图 2

3.3 指距t

  两相邻指榫中线之间的距离,或称节距(见图2)。

3.4 指顶宽b

  指榫顶部宽度(见图2)。

3.5 指谷宽b

  两相邻指榫的指根之间的底平面宽度(见图2)。

3.6 指顶隙s

  两指榫对接件对接后,指顶与对应指谷底平面之间的间隙(见图2)。

3.7 指斜角a(见图2)

3.8 宽距比W

  指顶宽与指距之比,

4 指榫尺寸系列

4.1 标准尺寸系列

  标准指榫尺寸系列见表1。

表 1

4.2 参考尺寸系列

  参考指榫尺寸系列见表2。

表 2

5 技术条件

5.1 树种及材质

5.1.1 树种

  所有针叶及气干密度小于0.75 g/cm3的阔叶木材均可用于指接生产。同一指接材部件原则上应使用同一树种进行指接;如因原料条件限制,必须由两种以上树种进行指接时,除含水率差值应符合5.3条规定外,其气干密度应相近,即分别属于0.31~0.34 g/cm3、0.35~0.47 g/cm3、0.48~0.69 g/cm3或0.70~0.75 g/cm3的范围内。

5.1.2 材质

5.1.2.1 节子

  针、阔叶指接材在指榫全长范围内不论节径大小均不许有;其他部位的节子,针叶材按GB 153.2中二等锯材标准检评、阔叶材按GB 4817.2中二等锯材标准检评,但这些允许限度内的节子必须位于距指根三倍节子直径以外的部位。

5.1.2.2 其他缺陷

  按照GB 153.2和GB 4817.2两项标准规定,针、阔叶指接材在指榫全长范围内,斜纹按特等锯材标准检评,虫眼按二等锯材标准检评,其他缺陷(含涡纹、乱纹)不许有;在指接材全长范围内不允许有腐朽和变色,其他缺陷按指接材用途由生产工艺限定。

5.1.2.3 检验方法

  指接材所用木材的材质检验方法按GB 4822.3执行。

5.1.3 指接面

  指接材的指榫表面应平整、清洁、无杂物及油污,不允许由于设备、刀具缺陷或木材纹理紊乱等原因造成的起毛现象存在。

5.2 原料尺寸

5.2.1 长度

  上限:2000 mm;下限:120 mm。

5.2.2 宽度

  上限:针叶材250 mm,阔叶材120 mm;下限:20 mm。

5.2.3 厚度

  上限:100 mm;下限:20 mm。

5.3 含水率

  指接材所用木材的含水率应满足胶接工艺含水率12%的要求,允许上限为15%,下限为8%;各生产或使用地区的具体选定值应符合GB 6491中1.4条及附录A地区平衡含水率的有关规定。

  为保证胶接质量,指接材相互对接的两块木材的含水率虽然都在上述允许范围内,也要求尽量一致,其差值不得超过5%。

5.4 指接用胶

5.4.1 胶种选用

  指接用胶应根据指接材的使用要求、环境条件和胶质性能选用,并应满足本标准有关接合强度限值的要求,推荐胶种见附录D(参考件)。

5.4.2 胶质要求

  每批商品胶或制胶原料均应符合国家有关商品胶或化工原料技术条件并经法定部门检验认可后方准使用,其贮存与运输应符合有关化工标准规定。

5.4.3 涂胶

  涂胶前应以压缩空气清扫指榫,使之无附着异物。

  要求对指榫进行双面均匀涂胶,不得漏涂,涂胶量应以加压接合后挤出的胶料在指榫两侧形成完整的硬化胶层为宜。

  对于Ⅱ类指榫,若自指顶至指根完全涂上胶,且于压接前有足够吸润时间,则允许单面涂胶。

  常温固化温度必须为18℃及以上,对于Ⅰ类指榫要求于挤压下胶合,为此应尽可能采用固化,以提高指接效率和质量。高频发生器的工作频率不得小于27 MHz,输出电压不得低于6.5 kV,输出功率不得小于5 kW。

  涂过胶的指榫应在一个班次内胶接好,开好的指榫应尽可能在开榫的当天胶接好,不允许超过24 h。

5.5 纵向加压

  为保证指接材接合质量和不因加压失度造成指根劈裂,纵向加压应于装有压力指示计的专用设备上进行,加压数值不得大于表3限值。

表 3

  在进行纵向加压的同时,要进行侧面夹持加压,以保持稳定;垂直于木纤维的夹持测压力不允许超过以下限值:针叶材2 MPa,阔叶材3 MPa。

5.6 刀具

  本标准采用组合式指榫铣刀,其几何尺寸、尺寸系列、钢材材质、加工精度必须符合指接工艺要求及国家有关刀具制造标准,推荐参数见附录K(参考件)。

6 接合强度

6.1 强度限值

  本标准指接材的接合强度,在符合本标准上述各条技术要求的情况下,按不同指长、木材气干密度、胶种及见指面,其抗弯强度σb和顺纹抗压强度σc应不低于附录A(补充件)限值。

6.2 强度参考值

  本标准指接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对于顺纹抗拉强度及冲击韧性一般无要求,如作为特殊用途的部件或层压指接结构件的组合件,需要对指接顺纹拉强度及冲击韧性进行设计计算或检验验证时,在符合本标准上述各条款技术要求的情况下,按不同指长、木材气干密度、胶种及见指面,其顺纹抗拉强度σt和冲击韧性Tj应不低于附录E(参考件)限值。

7 质量评定

  本标准指接材的质量评定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三种,其评等指标见表4。

表 4

  注:抽检次数或数量按第8章“检验规则”执行。

8 检验规则

8.1 技术检验

  本标准指接材的指接质量应由以下技术检验项目予以保证,具体检验方法和步骤可根据生产条件的差别,由生产单位在生产工艺规程中自行确定。

8.1.1 拼接前检验

  每批待接件在涂胶对接前必须按本标准5.1、5.2、5.3、5.4、5.6各条技术要求,对原材料材质、尺寸、 含水率、胶料质量、施胶条件以及刀具等影响指接质量诸因素进行抽检并作好记录,凡不符合本标准技术条件的原材料、胶料、刀具和施胶工艺均应及时认真处理。

8.1.2 指榫尺寸检验

  每生产班次必须由专职检验人员按4.1(或4.2)条要求抽检同类指榫主参数(ltb)两次并作好记录,每次抽检数(含表4第1项中同批单件)按同批量未拼接前单件数量的多少,由生产工艺规程确定,但不得少于5%。

8.1.3 纵向加压检验

  按本标准5.5条要求逐件进行并作好记录(或保存自动记录),两个以上指根劈裂者应予剔除。

8.2 成品检验

8.2.1 外观检验

  按第7章表4第1项“同批任意两件对比”指标检验,抽检数按8.2.3规定执行。

8.2.2 质量检验

8.2.2.1 加工精度检验

  按第7章表4第2项指标检验,但只检验有胶正位接合状态,抽检数按8.2.3规定执行。

8.2.2.2 含水率检验

  按第7章表4第3项要求,对成品接缝两侧分别测定,抽检数按8.2.3规定执行。

8.2.2.3 接合强度检验

  按第7章表4第4项指标检验,每12件为1组,抽检数按8.2.3规定执行。

8.2.3 抽检方案

  成品指接材中属于商品材的指接质量检评抽样方案按表5规定执行,属于自用材的,可参照表5规定执行。

  注:超过3000件,按另批处理。

8.3 特殊检验

  根据产品评优、认证、仲裁、设计验证(含刀具)、出口贸易或成套指接设备交付使用前的试车验收等特殊需要,可在前述技术检验或成品检验的基础上,增加特殊检验项目。

8.3.1 公差配合测定

  按照本标准附录B、C的规定,对单件指榫精确测定其主参数公差值,对任意两件无胶正位对接件精确测定其配合值,测定数量由有关双方商定。

8.3.2 强度参考值测定

  按照本标准6.2条规定及附录E限值测定指接成品材的顺纹抗拉强度σt或冲击韧性Tj值,任意12个固化胶接件为一组(σtTj试件各半),测定组数由有关双方商定。

9 产品标志

  凡检验合格的指接商品材应加盖永久性标志,注明指榫类别、指长、等级、胶种、生产日期、厂别标识或注册商标,其中指榫类别及指长按第4章注要求标注,等级代号按第7章表4要求标注,胶种代号按附录D要求标注,生产日期以数字连写,个位数月日前加0;优等品和出口产品还应加注标准号。如I 15-G-UF870511─GB 8622示指长15 mmⅠ类指榫──优等品──脲醛树脂胶──87年5月11日按GB 8622生产。厂别标识或注册商标由生产单位自行设计备案,加盖于上述标志附近的任一位置。

10 包装、贮存

  本标准指接商品材于加盖产品标志后应分等、分规格,必要时分胶种、用途按便于搬运的适当数量进行防水材料捆扎包装。并以合理间距、垛高平整置放于100 mm×100 mm木垫方上,做到避雨、防潮、防晒、防霉、防变形、防火和标志明显。指接自用材除不加盖产品标志和防水材料捆扎包装外,其余贮存要求相同。

 

  公差与配合术语、定义、公差制基本原理、代号、数值、公差带和配合代号的表示方法均按GB 1800第1章、第2章有关规定,并参照 修订中的《木制品公差与配合》国家标准(草案),选用指接材见指面边长(Bh)至250 mm的公差与配合,并在刀具α°及为常数时适用。

 

  注:适用于ι≤15 mm短指指接,适用于ι>15~60 mm长指指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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