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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部《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实施

时间: 2012-06-27 | 来源:  | 作者:


    我国第一部《国有林场管理办法》11月14日开始实施。《办法》有效填补了我国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律空白,有利于推动国有林场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对国有林场建设管理具有里程碑式的深远意义。

    《办法》规定,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有林场实行场长负责制以及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以岗位绩效工资为基础的收入分配制度。

  《办法》规定,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鼓励国有林场通过多种方式扩大经营范围,壮大林场规模。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国有林场进行林木采伐,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和造林育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并依法进行更新造林。?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涉及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评估工作。在国有林场范围内设立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应当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设立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不得改变国有林场的林地使用权归属,并应当明确收益分配方式。

  《办法》分《总则》、《设立、变更与撤销》、《森林资源经营与保护》、《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附则》6章,明确所指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办法》的实施,为保护我国珍贵国有森林资源提供了重要依据,成为国有林场改革顺利推进的有效保障。

  据了解,目前山东、湖南、湖北、甘肃等省都已出台了省级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或条例。下一步,国家林业局将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各地对《办法》的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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