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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锯材窑干作业中选材、堆垛、含水率检验板制作及应用、干燥过程管理等基本守则、国产主要窑干基准。
本标准适用于锯材以湿空气或炉气-湿空气、常规过热蒸汽为干燥介质的窑干。
GB 153.2 针叶树锯材 分等
GB 4817.2 阔叶树锯材 分等
GB 6491 锯材干燥质量
3.1 不同树种和厚度的锯材应分别干燥,木材数量不足一窑时,允许将干燥特性相似且初含水率相近的树种同窑干燥。
3.2 初含水率不同的锯材应分别干燥。
3.3 除易表裂的树种(如落叶松等)外,应创造条件实行气干预干。
3.4 不同材长的锯材应合理搭配,使材堆总长与窑长一致。
4.1 应保证窑内气流合理循环,充分利用窑的容量,防止木材翘曲和端裂。
4.2 材堆长、宽、高应符合设计规定,木材数量不足一窑时,允许减小材堆宽度,但应保证材堆运行时稳定。
4.3 对强制循环干燥窑,各层材料的侧边应靠紧,对自然循环干燥窑,应留出适当的垂直气道。
4.4 整边锯材材堆侧边应平齐,毛边锯材材堆侧边应尽量平齐,材堆端部至少应使一端平齐。
4.5 垫条(隔条)应采用干木材制作。
4.6 垫条间距:按树种、材长、材厚确定。一般为0.5~0.9 m,阔叶树材及薄材应小一些,针叶树材及厚材可大一些,厚度60 mm以上的针叶树材可以加大到1.2 m。特别易翘曲的锯材可取0.3~0.4 m。
4.7 垫条断面尺寸:一般取25 mm×30 mm~25 mm×40 mm,强制循环干燥窑也可取20 mm× 30 mm,自然循环干燥窑也可取40 mm×40 mm。宽面应刨光,厚度公差为 mm。
4.8 材堆上下各层垫条应保持在同一垂直线上。
4.9 材堆端部垫条应与材堆平齐。
4.10 材堆上部应加压重物或采用压紧装置,防止上部材料翘曲。
5.1 检验板的含水率和干燥特性应对被干锯材具有代表性。
5.2 检验板尺寸:长度0.8~1.2 m,一般取1 m。厚度与被干锯材相同,宽度约等于被干锯材的平均宽度。
5.3 检验板在距锯材端部不小于0.3 m处选取,不应带有树皮、腐朽、大的节子、裂纹、髓心及应力木等缺陷。
5.4 检验板一般取4块,分为含水率较高的弦切板2块、径切板1块,含水率较低的弦切板1块。
5.4.1 含水率较高的2块弦切板,一般由心材或中间部分选取,边材宽的针叶树材从边材选取,放在材堆干燥较慢部位或材堆内其他便于取出的部位,用作调节干燥基准的含水率标准。
5.4.2 含水率较低的弦切板和含水率较高的径切板分别放在材堆干燥较快和较慢部位或材堆内其他便于取出的部位,用作终了平衡处理的含水率依据(参见7.10.2条)。
5.5 初含水率和全干重的测定。
5.5.1 锯取检验板时,在其两端各锯取厚度为10~12 mm的含水率试片,清除附着的杂物,立即用精
度0.01 g的天平称重,然后,放烘箱中,在103±2℃温度下烘至全干(约10 h后,每2 h称重一次,至
最后两次重量差不超过0.02 g时,认为已达全干)。按式(1)计算其含水率。
检验板的初含水率取两个试片含水率的平均值。
5.5.2 检验板锯下后,立即用防水涂料涂封端面、称重,然后放入材堆预留空位中。如果材堆尚未堆成,可用塑料膜包裹,暂放室内。
5.5.3 检验板全干重按式(2)计算。
5.5.4 检验板在干燥过程中的含水率按式(3)计算。
5.6 采用电阻式含水率计检测干燥过程中的含水率时,对仪表应进行校正。电极插入深度应适当,当测量平均含水率时插入深度为厚度的1/5。检验板初含水率参照5.5.1条规定测定。
6.1 针叶树材和阔叶树材的常规干燥基准表及其选用分别列于表1、2、3和4。表头符号W为木材含水率,%;t为干球温度,℃;△t为干湿球温度差,℃;EMC为木材平衡含水率,%。
表 1 针叶树锯材窑干基准表
表 2 针叶树锯材基准表的选用
注:1.初含水率高于80%的锯材,基准第1、2阶段含水率分别改为50%以上及50%~30%。
2.有*号者表示需进行中间高湿处理。
3.其他厚度的锯材参照表列相近厚度的基准。
表 3 阔叶树锯材窑干基准表
表 4 阔叶树锯材基准表的选用
6.2 风速1 m/s以下的强制循环干燥窑及自然循环干燥窑的干湿球温度差按上列基准表增加1℃。
6.3 经过气干的锯材在预热处理后,采用与含水率相应的干燥阶段的温度及与气干时木材平衡含水率相当的干湿球温度差,参见附录D(参考件),干燥12~24 h,然后逐渐降低湿度,转入相应含水率的干燥阶段。
6.4 没有喷蒸设备的干燥窑,应适当降低干球温度以保证规定的干湿球温度差。
6.5 除上列基准外,工厂对其常用树种、材种,在具有充分经验情况下,可以制定本厂的时间基准、连续升温基准、波动式基准、过热蒸汽干燥基准等。
7.1 装窑前应对窑内设备(包括通风机、湿度计等)进行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才能装窑。
7.2 加热器阀门应逐渐打开,防止凝结水撞击加热器。
7.3 加热器开动的最初几分钟内应通过疏水器的旁通管排除加热器及管道中的锈污。
7.4 干燥过程中窑内实际温度不应超过规定值±2℃,干湿球温度差不超过规定值±1℃。
7.5 定期称量检验板,保证及时调整基准,并检查干燥缺陷,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7.6 及时填写干燥记录。记录表格式参见附录A(补充件)的表A1和表A2。
7.7 温、湿度监测仪表应定期进行校正。
7.8 预热处理
7.8.1 锯材干燥前应进行预热,使木材热透。
7.8.2 温度:应略高于基准开始阶段温度。硬阔叶树材可高5℃,软阔叶树材及厚度60 mm以上的针叶树材可高至8℃,厚度60 mm以下的针叶树锯材可高至15℃。
7.8.3 湿度:新锯材,干湿球温度差为0.5~1.0℃,经过气干的木材,干湿球温度差以使窑内木材平衡含水率略大于气干时的木材平衡含水率为准,参见附录D(参考件)。
7.8.4 处理时间:应以木材中心温度不低于规定的介质温度3℃为准。也可按下列规定估算:针叶树材及软阔叶树材夏季材厚每1 cm约1 h;冬季木材初始温度低于-5℃时,增加20%~30%。硬阔叶树材及落叶松,按上述时间增加20%~30%。
7.8.5 预热开始前应对窑壳及窑内设备加热,防止水分凝结。
7.8.6 预热后,应使温度逐渐降低到相应阶段基准规定值。
7.9 中间处理
7.9.1 干燥过程中,对表层残留伸张应力显著的锯材应进行中间处理,防止后期发生内裂或断面凹陷〔参见附录B(参考件)〕。
7.9.2 温度:高于该干燥阶段温度8~10℃,但最高温度不超过100℃。
7.9.3 湿度:按窑内木材平衡含水率比该阶段基准规定值高5%~6%确定。
7.9.4 处理时间:参照附录B(参考件)。
7.9.5 处理后温度和湿度逐渐降低至干燥阶段基准规定值。
7.10 终了处理
7.10.1 对要求干燥质量为一、二、三级的锯材,应进行终了高湿处理。
7.10.2 含水率差异超过干燥质量规定值的木材,在高湿处理前应先进行平衡处理。
a. 温度:高于基准终了阶段5~8℃,最高不超过100℃。
b. 湿度:按窑内木材平衡含水率等于允许的终含水率最低值确定。
c. 平衡处理自最干木材含水率降至允许的终含水率最低值时开始,在最湿木材含水率降至允许的终含水率最高值时结束。
7.10.3 高湿处理温度与平衡处理温度相同,但湿度按窑内木材平衡含水率高于终含水率规定值5%~6%确定。高温下相对湿度达不到要求时,可适当降低温度。
7.10.4 高湿处理时间:参照附录B(参考件)。
7.11 干燥过程结束后,待窑内温度下降到不高于大气温度30℃时方可出窑。寒冷地区冬季可在窑内温度低于30℃时出窑。
8.1 出窑后,按照GB 6491规定检验平均最终含水率、干燥均匀度、厚度上的含水率偏差、内应力及可见缺陷,统计合格率,报工厂备查。对外调材,还应按GB 153.2及GB 4817.2的规定检验分等。
(参考件)
表 A1 窑干记录表(一)──木材含水率
日期
表 A2 窑干记录表(二)──窑内实际干、湿球温度
日期
(参考件)
表 B1
注:①表列值为一、二级干燥质量锯材的处理时间,三级干燥质量锯材处理时间为表列值的二分之一。
②有*号者表示需要进行中间高湿处理的锯材,中间高湿处理时间为表列值的三分之一。
(参考件)
表 C1
(参考件)
表 D1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负责起草,由北京市光华木材厂、北京市木材厂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定华、郭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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