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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内蒙古地区次加工原木

时间: 2012-06-28 | 来源:  | 作者:


ZB B 68009—89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东北、内蒙古林区生产供作锯材原料和其他用料的次加工原木。

2 引用标准

  GB 144.2 原木检验 尺寸检量

  GB 4814 原积表

3 技术要求

3.1 树种:各种针、阔叶树种。

3.2 尺寸

3.2.1 检尺长2~6 m。

3.2.2 检尺径自18 cm以上。

3.3 尺寸进级、公差

3.3.1 检尺长按0.2 m进级,但有2.5 m一级。

3.3.2 检尺径按2 cm进级。

3.3.3 长级公差允许

3.4 材质要求

3.4.1 本标准只对腐朽加以限制,其他缺陷不计。

3.4.2 材质评定以检量原木断面上的优良部分尺寸为依据,其检量方法与材质指标见表1。

  注:大小头已贯通成空洞的,优良部分拱高执行括弧内数。

3.4.3 优良部分尺寸小于表1中所列数据者称为烧材原木。

4 检验方法与材积计量

4.1 尺寸检量按GB 144.2的规定执行。

4.2 材质评定按3.4.2条检验,并对下列情况作出规定:

  a.查定两端断面腐朽,应以材质较低的一端断面为准。两端断面的优质部分不要求相对称,并允许一端为边腐,另一端为心腐。

  b. 拱高尺寸是指断面边材优良部分最大处的尺寸,根节原木凸起的树腿,应扣除凸起部分后检量拱高尺寸。

  c. 同一断面上有边腐、心腐,其任意一处的优良部分直径或优良部分拱高不小于表1中所列数据者为合格。腐朽只表现在偏枯上者,可检量边材优良部分拱高尺寸。

  d. 材身边腐应检量弧长最大处的深度,以检尺径减去量得的材身边腐深度,即作为优良部分直径,查定其是否合格。如边腐超过半圆周,则边腐深度应以两相对处量得的深度相加计算。

4.3 材积计量按GB 4814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科学技术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原木分技术委员会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凌毓璋、彭汉斌、王景昌、郝玉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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