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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南方及其他地区(不含东北、内蒙古地区)的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三等材标准,而有一定利用价值,可供造纸、人造纤维、木制成品、半成品及其他用途的原木。对其树种、用途、尺寸及缺陷限度作出规定。
注:① 造纸及人造纤维用料经供需协商,可以供给适当数量1~1.8 m短材和适用的阔叶树种。
② 西南地区水运允许有超过6 m的长级。
2.1 检尺长 按0.2 m进级。
2.2 检尺径 按2 cm进级。
2.3 长级公差 允许
注:①上表未列缺陷不计。
②火烧木、病倒腐木不用作造纸。
4 尺寸检量方法按GB 144.2—84《原木检验 尺寸检量》标准的规定执行;缺陷评定方法按GB 144.3—84《原木检验 等级评定》标准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科技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凌毓璋、王景昌、林大家、李重九、祝俊新、何振周、邝立吉、罗文吉、鲁根荣。